为进一步维护粮食收购计量秩序,严厉打击违法计量、缺斤短两等计量违法行为,切实保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现对全市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加工的经营者(以下简称粮食市场经营者)提出如下提醒告诫:
一、各粮食市场经营者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维护粮食收购市场的计量秩序,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二、各粮食市场经营者必须配备与其经营项目相适应的粮食称量、粮食定级等计量设备。
三、各粮食市场经营者在用计量器具必须符合国家粮食交易的规定要求,准确可靠。
四、各粮食市场经营者在用强检计量器具必须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并在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上粘贴检定合格标识。
五、各粮食市场经营者在用强检计量器具的计量检定证书必须在有效期内。
六、各粮食市场经营者在粮食收购、销售和加工的过程中,不得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不得伪造数据。
七、各粮食市场经营者应通过悬挂、摆放、张贴、镶嵌等方式,将检定证书或检定合格标识在经营场所明显位置或器具上予以明示,便于公众监督、辨识、查验。
八、广大种粮农户在粮食交易时注意查看检定标识、检定证书,看粮食收购单位的电子衡器(或磅秤)、容重器、水分测定仪是否经过计量检定,检定结果是否合格;查看检定时间和有效时间,看计量器具检定是否在有效期内;查看电子衡器(或磅秤)铅封是否完好,看是否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
九、广大种粮农户和社会各界发现问题,请及时与当地市场监管所联系或直接拨打12315热线电话进行投诉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将对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伪造数据等违法行为,按照计量法律法规从严查处,及时维护广大种粮农户的合法权益。
2022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