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38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57期),涉及我市1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核查处置结果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乡市牧野区牧绿市场李民销售的1批次茄子,氧乐果检出值为0.30m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0.02mg/kg。检验机构为河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购进茄子共414公斤,货值金额2484元。该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无产品召回。
新乡市牧野区牧绿市场李民销售经检验农药残留超标茄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该购物广场给予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484元(贰仟肆佰捌拾肆元);3、罚款5000元(伍仟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为:新市监罚字﹝2022﹞75号。
特此通告。
2022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