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43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3期)、《关于50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4期)、《关于36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5期)涉及我市3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核查处置结果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封丘县润万家饮用水销售部销售的标称新乡市康润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饮用纯净水,电导率检出值为41.3μS/cm,标准规定为不大于10μS/cm。检验机构为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封丘县润万家饮用水销售部销售的标称新乡市康润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饮用纯净水,电导率检出值为41.6μS/cm,标准规定为不大于10μS/cm。检验机构为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封丘县润万家饮用水销售部销售的标称新乡市康润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饮用纯净水,电导率检出值为43.6μS/cm,标准规定为不大于10μS/cm。检验机构为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一)生产企业
经调查,新乡市康润饮品有限公司分别于2021年11月9日、10日、11日生产规格17升/桶的饮用纯净水20桶、50桶、60桶。全部销售完毕,未能召回,违法所得890元。
新乡市康润饮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饮用纯净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890元(捌佰玖拾元);2、罚款人民币55000元(伍万伍仟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新市监罚字〔2022〕86号。
(二)经营企业
经调查,封丘县润万家饮用水销售部购进标示新乡市康润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饮用纯净水共130桶,生产日期分别为2021年11月9日、10日、11日,全部销售完毕,未能召回,违法所得890元。
封丘县润万家饮用水销售部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饮用纯净水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的规定,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经营店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890元(捌佰玖拾元);3、罚款10500元(壹万零伍佰元整)。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为:新市监罚字﹝2022﹞85号。
特此通告。
2022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