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结果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2-07-13 09:27:01 浏览次数:6015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39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10期)涉及我市2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核查处置结果通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GC21410000443038842的不合格食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河南利和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绿豆糕,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检出值为1.12,标准规定为不大于1。检验机构为河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调查,河南利和泰食品有限公司共生产绿豆糕20件,每件200袋,共计100kg,货值金额是1380元。全部销售完毕,无产品召回。

河南利和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绿豆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该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220叁仟贰佰贰拾元2.罚款85000元(捌万伍仟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新市监罚字〔202282号。

二、抽样编号为PJ21410000443038056的不合格食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延津县崔福来购物超市销售的1批次土芹,甲拌磷检出值为3.23m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0.01mg/kg;氧乐果检出值为0.20m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0.02mg/kg。检验机构为河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调查,延津县崔福来购物超市购进该批次土芹5斤,货值金额50元。该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无产品召回。

延津县崔福来购物超市销售农残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土芹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购物超市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给予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1.10元;3.罚款10468.9元(壹万零肆佰陆拾捌元玖角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为:新市监罚202272号。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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