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市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第082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3-08-24 16:06:01 浏览次数:3430


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市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

第 082号提案的答复

 

尊敬的王潇宁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将我市烟花爆竹‘禁燃’改为‘限燃’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

    如‘禁燃’政策调整,我局将依照职责做好以下工作:严格市场准入。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主体申请注册行为严格按照省、市政府要求进行注册登记。对允许销售的烟花爆竹质量进行监督。

 

  

                    2023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