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延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延津县某某车行未按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擅自销售列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3月11日,延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延津县某某车行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雅迪”牌电动自行车配置的电池与合格证标注的电池型号不符。经查,当事人购进了5辆“雅迪”牌电动自行车,又从某电池经销处购进了6箱共24只电池,当事人将购入的电池安装在电动自行车上搭配销售,共销售出3辆。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2024年5月10日,延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9000元。
案例二:辉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辉县市某某电动车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擅自销售列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3月25日,辉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辉县市某某电动车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雅迪”牌电动自行车配置的电池与合格证标注的电池型号不符。经查,当事人购进了4种规格型号共20辆“雅迪”牌电动自行车,在上述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组盒中自行安装了4块规格型号为6-DZF-20的铅酸电池进行销售,共销售出4辆。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之规定。2024年5月28日,辉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罚没款6.86万元。
案例三: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河南某某板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的金属面岩棉夹芯板产品案
2023年10月19日,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案件线索,河南某某板业生产的“金属面岩棉夹芯板”经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的粘结强度、耐火极限项目不符合GB/T23932-2009标准要求。当事人对检验报告和结果无异议。经查,当事人生产、销售涉案“金属面岩棉夹芯板”120米,截止查处时已全部售出。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2024年1月11日,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罚没款11928元。
案例四: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南京某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销售侵犯“农夫山泉”注册商标专用权饮用水案
2024年3月25日,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移交线索,到辖区内三家某品牌零食店进行检查,发现店内均在销售侵犯“农夫山泉”商标注册专用权的饮用水。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2月18日向凤台县某商贸有限公司采购农夫山泉饮用水57600瓶,采购时未查证进货商的进货渠道和进货合同,采购后由当事人将涉案饮用水配送到旗下零食店内销售,截止查处时,已销售出31824瓶。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2024年5月13日,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涉案商品并处罚款20.86万元。
案例五:辉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新乡市某食品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案
2024年1月30日,辉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对新乡市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新建的车间在未申请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的情况下从事腐竹生产加工。经查,当事人的新建车间于2024年1月10日建成,2024年1月15日开始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至被查获时,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共生产成品腐竹180kg,价值1800元。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2024年3月13日,辉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没收涉案物品并罚款8.8万元。
案例六:长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长垣市某某配件门市部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3年10月26日,长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对长垣市某某配件门市部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了“金牌”家用吸油烟机2台、燃气灶具2台、燃气热水器1台,均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查,当事人从一名自称是金牌生活电器深圳有限公司业务员处购进上述涉案商品,并将商品放在门市部内进行销售,截止查处时三种商品并未售出。2023年11月2日,经金牌生活电器深圳有限公司鉴定,上述商品系侵犯金牌生活电器深圳有限公司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2024年2月8日,长垣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侵权商品并罚款1.8万元。
案例七:新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新乡县某某食品经营部不正当竞争案
2024年1月17日,新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新乡县某某食品经营部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涉案商品“养生核桃花生露植物蛋白饮料”1246件和手提袋375个,与举报人生产的“热河露牌植物蛋白饮料果仁核桃乳”的外包装高度相似。经查,涉案商品为当事人在漯河市某饮品有限公司定制生产的,实际生产1500件,已销售254件,违法所得4090元。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2024年3月15日,新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涉案商品并罚款3万元。
案例八:延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新乡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发布户外广告未载明许可证号、未标注实际销售价格案
2023年12月29日,延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新乡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某处小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某小区的销售部上部及小区内张贴未载明许可证号、未标注实际销售价格的房地产户外广告。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3月5日,延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
案例九: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新乡市高新区某某活鱼店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案
2023年11月16日,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执法人员根据案件移送函,对新乡市高新区某某活鱼店开展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的电子计价秤涉嫌不合格。2023年11月22日,该涉案电子计价秤经新乡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进行检定,检定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12月8日,该案移送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使用电子计价秤时使用了作弊手段,违法所得3444.64元。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细则》第二十二条及《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三)之规定。2024年2月6日,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细则》第四十六条及《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罚没款8611.6元并没收涉案电子计价秤1台。
案例十:原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河南某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生产的干粉灭火器未按规定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案
2024年3月22日,原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河南某消防器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代号信息为“SG”的灭火器器头生产了MFZ/ABC3型干粉灭火器,在干粉灭火器的关键元器件发生变更的情况下未按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且当事人不能提供器头样品的供货方资质及检验报告。经查,当事人共生产涉案干粉灭火器400具,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共计14000元。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2024年4月26日,原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