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市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52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4-07-22 10:36:35 浏览次数:1324


王潇宁委员:

您提出“关于加强对我市预付储值类消费监管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预付式消费行为是指消费者先支付价款,经营者在以后一段时期内分次向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的行为。由于消费者先付款,经营者后履行义务,消费者承受较大风险。现实中,预付式消费多表现为经营者向消费者发售预付卡的方式预收价款,这种消费方式,繁荣了经济,促进了消费。与此同时,一些商店、酒店、健身、美容、洗浴、校外培训等领域违规办卡、经营不善、关门跑路、退费困难等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事件屡屡发生。现将目前预付储值类消费监管的情况汇总如下:

一、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方面的相关规定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条第一款:“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即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畅通和规范消费者投诉、举报渠道,完善投诉、举报处理流程,依法及时受理和处理投诉、举报

(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监察部商务部等七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5号)中:“一、明确职责,加强管理:对商业企业发行的单用途预付卡,商务部门要强化管理,抓紧制定行业标准,适时出台管理办法”和“四、防范风险,维护权益:商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单用途预付卡预付资金的监管,防范资金风险。人民银行、商务部要继续健全商业预付卡收费、投诉、保密、赎回、清退等业务管理制度,全面维护持卡人合法权益”的精神,明确了商务部门的行业管理职责。

(五)根据商务部第9号令《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2012年9月出台,2016年8月修订)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全国单用途卡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用途卡监督管理工作”的规定,再次明确商务部门为行业主管部门。虽然本办法只是进一步规范了企业法人、三大类42小类的具体管理办法,但并不排除商务部门作为主管部门不应对其他发卡市场主体进行监管。

(六)根据2020年9月商务部等八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规范发展的意见》(商建发〔2020〕190号)中:“商务、文化和旅游、体育等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发卡经营者的单用途卡发行和服务等业务的管理。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职责查处单用途卡不公平格式条款、违法广告、不正当竞争、不正当价格行为等违法违规行为。公安部门依法打击涉单用途卡金融欺诈、合同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人民银行、税务部门、银保监会依据本部门职能分别履行相关管理职责”的精神,又对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职责进行了进一步明确。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中:“(一)适应改革要求明确监管责任。要落实放管结合、并重要求,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的要求,更加明确了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

二、《消保条例》进一步明确了经营者的义务

(一)设立“书面合同”的义务。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内容、价款或者费用、预付款退还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通过书面合同的形式,强化对经营者遵守承诺的约束,降低消费者维权时的举证难度。

(二)强化“按约履行”的义务。经营者应当按照与消费者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降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不得任意加价。如果经营者没有按照约定提供,应当按照消费者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还预付款。针对经营者降低质量、偷工减料、服务缩水等情形,《条例》首次赋予了消费者合同解除权,而且经营者要退的不仅仅是预付款的余额,而是要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和违约情况来定。

(三)明确“事中告知”的义务。经营者出现重大经营风险,应当停止收取预付款;经营者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应当提前告知消费者,继续履行义务或者退还没有消费的预付款余额。即使经营者没有主观的过错,也将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者显著增加消费者履行成本,《条例》同样也赋予了消费者合同解除权。

此外,虽然押金是担保而非预付款,但同样有“预付”的形式和风险,也容易引发退款纠纷,所以这次《条例》对押金也作了相应的规定,要求经营者应当事先与消费者约定退还押金的方式、程序和时限,不得对退还押金设置不合理条件,符合条件的要及时退还。消费者违约时,经营者扣除押金应当以实际损失为标准,而不是简单的“全有全无”。

需要强调的是,预付费消费是一种商业模式,涉及到各行各业,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领域内加强日常监管,查处违法行为,处理消费投诉。比如,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由商务部门主管,教育、体育、文化旅游、卫生健康、交通运输也都有相应的职责,《条例》为预付式消费设立了专门罚则,明确由各有关行政部门进行处罚;对于预收费用后卷款跑路的,还将依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三、市场监管部门依据职责加强对预付式消费的监管

市场监管部门历来对预付式消费的监管都非常重视,依托12315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受理市场监管领域的预付式消费者投诉,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加强消费者的宣传教育工作

利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食品安全周、质量月等重大节日进行宣传普法活动,通过进社区、进景区、进农村、进学校、进商场等“五进”活动进行普法教育,设立消费者维权站,帮助消费者提高辨别意识,通过典型投诉案例公布来起到公示警示的作用,提示消费者在进行预付式消费,要提前了解商家的有关信息尽量选择实力强、规模大、信用好的商家,避免选择信用风险高、经营异常的商家。一定要商家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内容、价款或者费用、预付款退还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依法依规查处相关预付式消费的违法行为

依法依职责查处单用途卡不公平格式条款、违法广告、不正当竞争、不正当价格行为等违法违规行为。通过日常监管、专项行动、线索举报等手段,对排查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例如今年新玛特商场突入宣布关门,市场监管部门在排查到该线索后,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汇报,特别是大量预付卡消费的集体投诉风险,最后由政府出面协调处置,避免了广大消费者遭受经济损失。

(三)积极配合立法和行业主管部门工作

新乡市市场监管局由12315指挥中心专门制定了《于进一步厘清预付式消费监管职责的意见建议》,明确了职责分工,同时建议地方人大或政府加强相关领域的立法,尽快制定、完善预付式消费领域的法律法规,对前提条件、风险控制、资金监管和违约责任等各方面、全过程作出明确具体的要求,把预付式消费纳入法治轨道。建议市商务部门按照2020年9月商务部等八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规范发展的意见》(商建发〔2020〕190号),尽快研究出台我市具体管理办法,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市场监管局将会做好配合和处理工作。


2024年5月20日